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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7-05-31 15:41  

(办〔2016〕26号)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学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等原则,采取智力型与劳务型相结合、校内与校外相结合、短期与长期相结合、集体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在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按月或按小时计算,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九条学生上岗前,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用工协议。各用人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对在岗学生进行统一、教育、管理、考核,学校按协议付给劳务报酬。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组织勤工助学学生参加缺乏安全保护措施、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履行必要的登记和审批手续。校外用人单位必须通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履行必要的手续,并签订劳务协议或合同。凡是不通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而私下进行招聘(或应聘)的用人单位(或学生),若发生纠纷或意外伤害事故等问题,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安徽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校办〔2007〕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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